在读女大学生报复抢劫
被告人杨某系一名在读女大学生,2011年上半年,杨某在实习期间认识了受害人龚某以及龚某的妻子张某。龚某向杨某发起强力的追求攻势,最终二人发生关系。后来,张某发现了龚某的婚外情,于是张某便散播杨某的所作所为,致使杨某在朋友面前颜面扫地,而龚某却声称是杨某勾引他的,遂被告人杨某决意报复龚某。2011年8月25日傍晚,杨某邀集好友华某、谌某、罗某以及吴某四人帮其抢劫龚某钱财作为补偿,杨某将龚某约至某公园散步,华某假装与杨某发生争吵推搡,在龚某上前帮助杨某时,谌某、罗某、吴某便同华某一同对龚某实施殴打并抢走其钱包和手机,钱包内有现金2000多元。案发后,在被抓获的杨某的配合下,其余四人也相继被抓获。
检察院以抢劫罪向一审法院对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为刚成年的在校学生,因交友不慎而产生报复念头,采取非法手段泄愤而抢劫犯罪。
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杨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等人不服判决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等五人抢劫犯罪事出有因,且情节较轻,犯罪后悔罪表现明显,为教育、挽救青少年,决定对杨某、谌某、罗某、华某、吴某从轻处罚。
故二审法院依法判处杨某、谌某、罗某、华某缓刑;吴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