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携民工工资潜逃
被告人肖某于2011年5月从总承包方某建筑公司处分包到四川省蒲江县某住宅小区三期模板和外架项目施工工程,总承包方依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肖某工程款,肖某按实际工作量支付其班组工人的工资。2012年1月16日晚,分包商肖某携总承包方当日支付的80万元现金潜逃。因遍寻肖某不着又在临近春节的时期,浦江县城乡建设局、社保局及总工会等部门为确保肖某班组里未领到工资款的工人们安心回家过年,在与建筑公司积极协调后,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1月20日将建筑公司已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民工工资795510元。2012年3月,公安机关在四川省金堂县某地将肖某抓获归案。
如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2年8月3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其返还被害人795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