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抢劫后又写下欠条
2012年3月19日晚,彭某招、彭某勇、鄢某韬和宁某(在逃)四人预谋抢劫单身开车女性。当晚23时许,四人在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占卜洲路口发现独自开车的魏某,彭某招便故意驾车与魏某的车辆刮蹭,然后将下车查看的魏某拖入自己车内,开往株洲。四人在车内用语言和行为威胁、殴打魏某,致魏某受轻微伤。几人从魏某身上搜得700元现金,并迫使魏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取出现金26200元。20日,四人在魏某的劝说下,将11600元归还,彭某勇还给魏某写下13000元的欠条。后于当天下午将魏某送回宜春。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招、彭某勇、鄢某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269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三人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退回部分财物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彭某招、彭某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8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彭某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鄢某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