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伙同他人偷盗家具店
2011年8月2日,16岁的被告人谈某伙同张某、杨某向两名初中学生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遂对两学生拳打脚踢并抢得现金60元,导致一名学生轻微伤。8月9日,被告人谈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被告人谈某未满十八周岁,公安机关遂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谈某因抢劫罪被公诉至法院,法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撬门进入张某经营的一家家具店,盗得价值共计2738元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一枚钻戒。2012年3月7日,公安机关对谈某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批准逮捕。
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如何判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谈某盗窃时已年满十六周岁,盗窃数额较大,业已构成盗窃罪。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对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法院仍考虑谈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对,仍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竹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因谈某在判决宣告前又犯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撤销原判刑罚缓刑的执行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