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伙同他人销赃,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卫某某在河南省西华县城关镇逍遥路供销宾馆盗取了被害人牛某某的电动自行车钥匙和存车牌后,将牛某某存放在该县县医院的电动车盗走。当日,卫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1、高某某2将该电动车卖给杜某某,得赃款6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8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经退还给被害人牛某某。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卫某某、高某某1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物已提取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卫某某和高某某1拘役5个月和4个月,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