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多次单独或结伙行窃
2009年3月到9月,被告人张某、吴某、柯某三人以单独或结伙方式,到江西省瑞昌市电信局、检察院及九江市各银行等地方的办公楼里盗窃电脑、摄影仪等各种物品。其中张某共参与盗窃19次,盗窃物品的价值达12.7万多元;吴某参与盗窃10次,物品价值达15.3万多元;柯某参与盗窃3次,物品价值达2.6万多元,另外掩饰、隐瞒犯罪1次,掩饰、隐瞒的物品价值达10.2万多元。
认罪态度好可以轻判吗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起诉书关于被告人柯某参与盗窃九江市招商银行的指控,经查,该次盗窃行为系被告人吴某一人实施,柯某只是在吴某盗窃行为既遂后,帮助其搬动、转移,且无证据证实吴某和柯某在盗窃之前具有事前通谋,故对这一指控,不予支持。但被告人柯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搬运、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与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柯某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现又犯盗窃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吴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4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