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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组织无恶不作,黑社会组织成员如何数罪并罚?

此文章帮助了26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黑社会组织无恶不作

被告人魏某凭借其暴力行为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树立了威信”于2003年初开始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一个有组织有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魏永丰为首,骨干成员有万德林、郭毅、杨涛及侯皓玮、孔祥熙五人,普通成员车力军、翟鹏、杨杰(大)、杨杰(小)、王庆伟、黄勇、焦林、庞通、李张子卿及张凯、马峰、李国栋。2003年初至2007年底,该组织以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利用暴力手段干扰正常社会秩序,并实施抢劫、绑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行,共实施犯罪11其,导致6人受伤,非法获取人民币34.6万余元。

黑社会组织成员如何数罪并罚

案发后18名被告人被公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魏永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并对郭毅等17人判处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宣判后,被告人魏永丰、郭毅、万德林、李张子卿、庞通、焦林、杨涛、王庆伟、黄勇、车力军、翟鹏、杨杰(大)、杨杰(小)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5日开庭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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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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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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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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