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他人归还贷款
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陕西省三原县信用社代办员王某先后利用手中权力多次将他人归还的信用社贷款借给朋友用于生意周转。案发后,王某被依法逮捕,并被提起公诉。被捕后王某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
2010年7月,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查明,2008年7月至11月,王某先后两次,分别将三原陂西镇某村村民李某归还自己的信用社贷款1万元以及利息私自借给朋友张某,将三原陂西镇某村村黄某归还的信用社贷款3.4万元以及利息用于自己生意的资金周转,王某两次共计挪用资金4.4万元。
挪用资金罪退回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或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酌定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