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实施麻醉劫取财物
被告人胡某(男)为河南周口市农民。曾因抢劫罪于1992年被判14年有期徒刑,于2000年10月刑满释放。2008年9月6日,胡某以卖废铜为由将收购废品的被害人李某、张某甘肃省张掖市某区某敬老院门口,骗二人喝下投放有麻醉剂的啤酒和优酸乳,等二人昏迷后将二人身上的2800元现金、手机以及摩托车抢走。2009年2月,胡某联系生意人杨某,以同样手段将杨某共6130元现金和财务劫走。2009年5月,胡某伙同甘肃山丹县农民朱某(女)以合伙做牛生意为由,再次以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潘某、王某等五人迷晕,抢劫108032元财物。
抢劫罪主犯怎么处罚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朱某无视国法,采用麻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三项)之规定,胡某、朱某二人均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提出犯意,策划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张掖中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胡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