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工作便利伪造证件冒领保费,缓刑如何适用
1998年9月底,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李某为受害人雷某的四个子女分别办理了“88鸿利终身保险”,共计保费额58500元。2008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丈夫张某,将事先预留雷某的保险单原件加上伪造的相关证件,顺利的分两次把雷某投保的保费58500元领走。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赃款退回。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二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以判处缓刑为宜。
2010年7月15日,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