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持枪抢劫致两人死亡
2008年4月19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与赵某(已判刑)携带枪支在山西省柳林县农业银行桥西营业所蹲点,并驾车尾随取款出来的柳林县聚财塔煤矿会计庞某和出纳李某,后途中庞某带5万元下车,被告人张某二人伺机将车内剩余的20万元及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抢走,并将司机康某与李某锁入后备箱。2008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赵某、尤某(在逃)纠集彭某在陕西省府谷县工商银行蹲点守候,并驾车尾随取款出来并驾车离去的史某和张某,途中将其车辆逼停在路边,三被告人分别持枪支、榔头等器械抢劫并致史某和张某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张某、彭某公诉至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榆林市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彭某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确认,罪犯张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巨款,抢劫中杀死两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榆林中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了对张某、彭某的死刑判决。
因此,榆林市中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被告人张某和彭某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