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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公安门口行贿,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3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黑老大公安门口行贿

2003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1先后纠集杨某等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纪律严谨、赏罚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悉,该组织采取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有组织的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抢劫、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2005年年底,王某1指使兄弟王某2将与自己有过节的董某砍死。2006年1月,为了使在逃的王某2等人得到从轻处理,王某1在巫山县公安局门前的自己车内送给时任该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吴某、时任刑警大队长的谭某3万元现金。2005年春节期间,王某1又送给时任该局局长苏某现金2万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王某1辩解自己没有行贿,而被告人苏某则证实自己将收到的2万元上缴,吴某、谭某亦将收受王某13万元上交。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1意图使王某2等人逃避打击,向苏某、吴某、谭某行贿共计8万元,已构成行贿罪。

2008年4月10日,重庆市二中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1死刑,并处罚金54万余元;另18名团伙成员根据各自罪名和罪行轻重,也被分别判处死缓及以下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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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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