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电缆3300米谋取非法利益
2006年10月至2006年12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原中国网通卢氏县分公司员工马某伙同被告人任某1、任某2、范某等8人先后28次窜至卢氏县文峪乡、横涧乡、东明镇、官坡镇及中国网通卢氏县分公司院内盗割价值共计98512。19元的通讯电缆约3300余米。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朱某、郭某等人仍然收购涉案的电缆。
盗窃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任某1、任某2、范某等9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朱某、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08年3月31日,卢氏县法院一审分别以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余10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