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盗取客户存款
被告人姜某为中国银行新干支行保安。2007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新干支行营业部章某准备为客户洪某办理大通证券公司股票账户开通业务,因忙于其他业务,将其保管洪某的银联卡和该卡密码的纸条随手放在营业厅大堂经理办公桌上,姜某发现后将该卡私藏起来并分七次取走洪某存款16000元。银行在调取录像资料后,迅速锁定姜某,姜某也立即将该赃款返还。
盗窃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在拾得他人银联卡后,秘密窃取现金16000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
2008年4月2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