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门卫盗窃团钢材
2008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曹某和李某来到鞍山某大型国有企业炼钢工区连检作业区结晶器班。随后,由张和曹负责放风,李找来一个吊车工将26块铜板吊到借来的翻斗车内。在贿赂门卫后从监视器眼皮底下将这车铜板运出厂外并卖给辽阳一家集团,并从中获益56.2万元。2007年3月19日上午10时,鞍山某大型国有企业保卫部接到报案,称厂内院里南墙下的24块铜板以及4块修复的冷却紫铜板全部被盗。公安机关于案发当天成立“319盗窃专案组”,并于当月22日排查参与该案的五名嫌疑人,当晚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和曹某抓获归案。随后,通过检举揭发,公安机关查出另外25起厂内系列盗窃案,涉及人员共达34人。据悉,该团伙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将国有企业的钢材偷运出厂外,涉案物品总价值多达160多万元,其中陈某作案21起,盗窃物品总价167.9万元,分得赃款17.7万元。参与职务侵占2起,侵占物品总价值2.3万,分得赃款4000元。参与结伙行贿一起,行贿总额3万元。
盗窃罪如何量刑
2008年6月11日上午8时,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和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3名被告也分别被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