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安装窃电设备非法窃电
2004年3月,被告人原福州电业局职工陈某1与吴某1在福州鼓山镇下岐村合办了一个地下炼钢厂,后请来闽江工程局输变电工程处吴某2带领的工程队为炼钢厂做偷电工程,并窃电生产直至同年11月。2005年6月开始,被告人原福州电业局配调部调度员吴某1伙同被告人张某1、同事陈某1等人,雇请被告人蔡某电力工程队为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泉头农场内一地下轧钢厂安装了窃电设备公开非法窃电5个月,造成价值298.6万元电费的流失。张某1还强揽泉头农场工业区的“电力增容”工程并收取了“用电初装费”及电费100多万元。其后,作为福州鑫泽利金属有限公司股东的被告人陈某1、吴某1帮助公司窃电,再次雇请被告人蔡某电力工程队做了窃电工程,经测算流失电费共计23.1480万元。事后,蔡某每月都领取5万元的好处费。2006年5月1日,陈某1被警方抓获。5月2日,吴某1投案自首,蔡某被警方抓获。5月4日至8日,晋安供电局用电稽查部主任邵某、班长李某、稽查人员林某腾、吴某3等人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清退赃款共36.1万元。
据悉,“省挂11·24”专案组此次行动共查到总计516。2806万元的电费流失,此案为福建有史以来最大的窃电系列案。
盗窃罪如何量刑
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终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窃电的10多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8年至3年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