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原为宣城某化工公司总经理。赵某在公司筹建过程中,还伪造了“淄博鲁齐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印章、“淄博鲁齐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图纸章”、“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151610)”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在宣城某化工公司组建施工过程中使用。被告人赵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转账,或捏造合同挪用公司250万元,之后投资广饶某化学有限公司。
化工公司老总犯三罪
至2010年6月,赵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出具虚假书面证明给业务单位、授意他人私自出售本公司MTBE产品,伪造财务入帐凭证或抽掉财务入帐凭证的方法,要求业务单位将应归公司的货款全部汇存至其妻子帐户名下,后予以使用,共侵占本公司单位资金共计300。09万元。
2010年6月,赵某代表宣城某化工公司购买催化剂,为套取本公司资金和受委托单位的资金,赵某采取隐藏真实合同,伪造假合同,并将合同价格由每吨9。13万元改为16。6万元的方法,将已伪造好的假合同提交给宣城某化工公司的股东和受委托单位审查,企图以此侵占宣城某化工公司资金280。125万元和受委托单位广饶某化学有限公司资金89。64万元,但因被发现未能得逞。
如何数罪并罚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原宣城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和受广饶某化学有限公司委托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将本公司和受委托企业的资金669。855万元(其中未遂369。765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原宣城某化工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赵某另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在利用虚假合同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分别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虽对各自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以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