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藏匿异物敲诈餐馆
2011年6月29日晚上,在上海市闵行区关港路某酒店,打工仔张某某与他人点了红烧脚爪、清炒青鱼、素十锦等菜肴。后张某某与友人串通,大喊菜里有石子。其友人假装在素十锦中捣弄,也称有石子。因没有证据,酒店老板赵某虽怀疑,但仍提出该免餐费,张某某不允,索要1000元。后经讨价还价,除免单外,该酒店还“赔偿”张某某500元。次日,在闵行区梅陇镇某快餐店,张某某又以菜中吃出苍蝇为由,向孙某索得1500元。2011年7月4日晚,在梅陇镇某无名包子铺,以在包子中吃出石子、苍蝇为由,向老板陈某索要3000元。遭到拒绝后,张某某砸损铺内财物,陈某遂报警。后张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经查明,2011年6月29日至7月4日期间,张某某6次单独或伙同他人,至闵行区多家餐饮店铺,采用事先藏匿异物,并以在食物中吃出异物为由,向餐饮业主强行索取钱款共计5000多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食物中吃出异物为由,多次向他人强行索要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部分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其退赔有关餐饮业主共计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