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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300余股民会费2100万元,诈骗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17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骗取300余股民会费2100万元

2009年5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以重庆人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租用办公场地并招聘10余名员工,采取修改来电显示号码的方式冒充股票投资分析人员向股民推荐股票,并骗取股民会员费。另外,被告人张某还指使被告人郭某等人在北京、宁波等地办理银行卡以接收被骗股民的钱款。2009年6月,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高某以组织参与诈骗成员的方式“入股”,后被告人高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罗某、陈某等70余人加入诈骗团伙。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高某又以重庆皓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办公场地,招聘被告人周某等数十名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据悉,该组织对成员统一组织、管理,被告人张某负责在网上购买股民电话号码、安排人员办理银行卡收取诈骗赃款、分配诈骗赃款等,被告人高某负责招募、管理诈骗成员等,至2010年4月非法骗取全国300余名股民钱财共计2130。73万余元。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张某、高某等8人公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诈骗罪如何认定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组织、领导被告人李某、周某、郭某等100余人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2011年10月27日,重庆五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其余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至1年不等,并对被告人罗某、陈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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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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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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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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