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输钱劫杀赢家逃亡18载
1993年9月21日,在重庆市丰都县某便民小商店附近,杨某某、张某某与程某(另案处理)、刘某等人“扎金花”。因输钱后不服,杨某某、张某某、程某三人共谋抢劫刘某。当日晚18时许,杨某某、张某某、程某以到回龙湾继续打牌为由将赌友刘某骗至柯坪附近村公路。杨某某从后面将刘某颈项抱住并将其按倒在地,张某某、程某上前按住刘某的双脚,程某等人用石头猛击刘某的头部。后三人抢走刘某现金800余元,并将刘某抬至路边一地坑处,将刘某抛进地坑内。刘某因多器官衰竭死亡,杨某某、张某某逃跑。2011年2月25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2日,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另一同案人未到案,直接证据只有二被告人的供述,且供述有部分矛盾,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杨某某如实供述作案事实,且案发后十多年表现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在本案中,张某某未提出犯意,在作案对象、实施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张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逃十多年,亦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
抢劫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刘某钱财,并致刘某死亡,其行为均以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张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新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2011年11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