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假枪抢劫近两万元
董某某,河南省安阳县西部人,现年43岁的他生活拮据。2008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一年刑罚。2012年2月9日晚,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持仿真枪和匕首,到安阳县水冶镇一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旁预谋抢劫。10日凌晨1时许,董某某和张某将冯某取出的8000元现金抢走,后又逼问冯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取出现金10700元,还将被害人的手机抢走防止报警,二人随即逃走。董某某后被冯某驾车撞到被民警抓获,追回现金9900元。
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共计19317元,已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参照河南省确定的“数额巨大以15000元为起点”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董某某抢劫数额属数额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抢劫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2年6月27日,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