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找工作为由诈骗他人40万元,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011年1月初,为了给大学毕业的儿子找工作,张某某通过他人认识了被告人董某某。据悉,被告人董某某实际是一个赌徒,缺乏赌资时遂以给张某某儿子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40万元,并用于赌博。3月7日,找不到被告人董某某的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自己并没有能力帮助张某某,只是骗些钱赌博。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并将40万元挥霍一空,致使被骗的钱财无法返还,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12年6月25日,荥阳市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