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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以“血光之灾”诈骗钱财,共同犯罪主犯怎么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26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两男子以“血光之灾”诈骗钱财

2011年3月15日上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李某(均已判刑)驾驶租来的汽车在新乡市滨河北路以赵某家中有血光之灾,需要将财物拿出请老神医开光破灾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59480元。同月16日、18日、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李某先后三次用同样方法在新乡市骗取刘某人民币24000元、孙某人民币3300元、郭某人民币17500元及金戒指1个,金耳环1对。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金戒指、金耳环价值共计人民币1856元。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主犯怎么判刑

牧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012年7月16日,牧野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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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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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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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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