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跨三省疯狂盗窃
1997年2月至1999年1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姜某伙同骆某、张某、齐某、谢某、朱某、赵某(均已判刑)等人窜至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恩施和宜昌、湖南张家界等地,先后42次翻墙进入四川省达川地区财政局农财科、达川地区税务局、万州区工业局星星建筑公司、万州区就业局、湖北省恩施烟草复烤厂、星城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名族贸易局财会室、张家界市永定区烟草专卖局等多加单位,盗窃国厍券、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现金等价值共计人民币22.08万元。其中,被告人姜某参与作案16次,盗窃金额6.82万元,分得赃款2.3万余元。1999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姜某伙同张某窜至天城沙河粮站盗窃钢笔两支和现金70余元,后在逃离时被发现,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姜某逃离。1999年2月9日,被告人姜某被批准逮捕。2011年8月22日,姜某逃亡12年的被告人姜某被逮捕归案。
万州区人民检察院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姜某公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多次盗窃如何量刑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
因此,万州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姜某退赔被害人损失,追缴被告人姜某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