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合作抢劫游戏机室落网,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2006年3月16日凌晨3时,吕某某1伙同吕某某2、王某某、冬某和“师傅”,带刀、绳子以及胶带等,窜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桥头的某游戏机室。“师傅”将车停在桥头望风,其他四人扳开店面卷闸门,闯入店内,王某某冲进林某某的卧室,持刀威逼林某某夫妇,吕某某1、吕某某2用绳子和胶带捆住二人,搜得数码手机、小灵通和两千余元。吕某某2与东某用螺丝刀卸下28块游戏机主板。经鉴定,共值人民币1.38万元。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以暴力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吕某某2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2曾因盗窃而被劳动教养一年,系有劣迹人员,应酌情从重处罚。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2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