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破坏燃气表盗窃天然气
2009年11月初,经过商量,被告人王某1、陈某、王某2决定合伙做供暖生意,并以天瑞鸿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城建四公司三个小区的锅炉房,供热面积21万平米左右。11月5日供暖开始后,王某1、陈某、王某2向城建四公司及家属楼收取供暖费,但许多业主未交付。为避免赔钱,几被告人找来焦某、方某决定对锅炉房的燃气表做手脚,将某些燃气表的数据线剪断,导致燃气表上的数字不变化,共盗窃天然气百余万立方米,总价值210余万元,后听说燃气公司严查偷气情况后,焦某和方某又把弄坏的表恢复了原状。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均辩称二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辩称其参与了盗窃天然气,但没有与王某2、王某1事先共谋,并对盗窃数量有异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2、陈某、王某1、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天然气,侵害了燃气集团公司合法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根据证据显示,涉案用暖小区在案发期间不同程度地存在停暖的情况,具体的停暖时间无法查清,上述停暖的天数应从盗窃数额中予以扣除,故具体的盗窃天然气的数量无法查清。但综合全案证据考虑,被告人的盗窃天然气行为持续时间长,且修改了三台锅炉的数据,而停暖的天数较少,停暖的范围有限,对比涉案前后两年的同期采暖用气量,即使扣除停暖天数和范围的影响,也能判断盗窃数额必定达到了特别巨大的标准,故应以数额特别巨大来认定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2负责锅炉房的全面工作,在盗窃活动的决策者和资金给付人,且直接找人破坏计量表,在盗窃过程中作用最大;陈某参与预谋并负责直接找人破坏计量表,所起的作用较大;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参与了共谋的过程,没有直接找人破坏,所起的作用虽相对较小,但不是从犯,合议庭在量刑时将根据三人作用大小区别对待。被告人焦某直接实施了破坏计量表的盗窃手段行为,为犯罪的完成起到的作用较大,不是从犯。被告人陈某、焦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二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海淀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