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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偶捡钥匙却用其入户盗窃,追回赃物应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42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偶捡钥匙却用其入户盗窃,追回赃物应如何处理

28岁的刘某系新郑市民,2004年12月28日,刘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被新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200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刘某来到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花园小区朋友家玩耍,捡到他人遗忘家门口的钥匙,遂起歹意。2011年11月6日晚,刘某用钥匙打开成某家门,盗窃宏基笔记本电脑一部、组装台式电脑一部、刻录机一台和录音笔一支,价值2920元。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

2012年5月3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盗的宏基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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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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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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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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