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偶捡钥匙却用其入户盗窃,追回赃物应如何处理
28岁的刘某系新郑市民,2004年12月28日,刘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被新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200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刘某来到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花园小区朋友家玩耍,捡到他人遗忘家门口的钥匙,遂起歹意。2011年11月6日晚,刘某用钥匙打开成某家门,盗窃宏基笔记本电脑一部、组装台式电脑一部、刻录机一台和录音笔一支,价值2920元。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
2012年5月3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盗的宏基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