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诈骗女大学生5000元
2011年5月中旬,韩某和刘某商议骗钱。刘某在利辛县洗脚城认识女服务员小丽,让其谎称某公司张总,并承诺好处费200元。刘某向亲戚借车后,让韩某冒充司机,到河南商丘骗钱。2011年5月18日上午,两人因策划错过商丘高速出站口,便临时决定到许昌。二人来到某大学门口,遇见小静。刘某谎称来许昌出差,吃饭时丢失电脑和现金,因着急去机场接人谈业务,没钱加油,希望能借几十元。小静答应,但只有银行卡,没有现金。因刘某表示时间紧急,小静跟其去加油站刷卡。在车上,刘某自称复旦毕业,现任深圳某公司部门经理。后刘某称手机欠费,借小静手机拨通小丽电话,称呼为“张总”,讲述被盗经过,说小静愿意帮他。刘某谎称要借小静5000元,到星级酒店租电脑,便于“张总”给他转账。小静称自己有电脑可以上网,刘某以星级酒店电脑转账安全为由坚持。小静即去银行取5000元。之后,刘某以转账为由让小静在酒店门口等候。趁机溜走。
诈骗罪自首能轻判吗
2011年9月5日,刘某、韩某因受不了良心谴责,来到利辛县公安部门自首,并表示愿把5000元钱退给小静,以求得原谅。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但因两人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出赃款,的确有悔过之意,应对两人从轻处罚。
最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和韩某管制两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