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以入伙开矿为名敲诈勒索
2011年12月初,被告人余某、邓某、魏某等人在邓某的带领下窜至被害人杨某等人开挖的矿山,对被害人杨某说要入伙,但是遭到了杨某的拒绝。随后,邓某、余某等人连续多日到矿山阻挠被害人杨某开采矿山,并向杨某索要钱财。杨某无奈之下于2011年12月16日给予邓某等人4000元现金。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邓某、余某等人以同样手法对被害人程某索要钱财,程某报警后,被告人邓某、余某当场被抓获,其中魏某在逃,邓某、余某退回账款4000元。检察院以余某、邓某涉嫌敲诈勒索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敲诈勒索罪怎么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结合其他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邓某犯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