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街头砸破车窗偷物品
2012年1月10日16时许,经事先密谋,被告人外来无业人员黄某伙同被告人涂某(未成年人)驾驶助动车在上海市延安中路发现一辆黑色别克牌轿车内无人,被告人黄某则持作案工具砸坏车辆玻璃窗将两个电脑包偷出,后被路旁某店伙计发现,被告人黄某坐上涂某的车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黄某、涂某将赃物交给被告人黎某寻找买家,而被告人黎某明知黄某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将其中两块青白玉佩件卖给梁某从中牟利。几天后,被告人黄某、涂某、黎某被抓获。经鉴定,包内有39件和田玉籽料原石和青白玉佩件,价值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又系主犯;涂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而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且带公安人员追缴到被窃的赃物和田玉,避免被害人损失的严重后果发生,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2年4月23日下午,静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涂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