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越狱脱逃男子屡教不改再盗窃
1991年,被告人陈某先后在江苏省高淳县盗窃13起,后被抓获并羁押在高淳县看守所。三天后,被告人陈某伙同两位两名狱友采用蹬墙、挖洞的手段挖通床铺下的通风洞,并结伙逃跑。1995年,被告人陈某再次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3年。2011年,屡教不改的被告人陈某又伙同张某在安徽省蚌埠等地盗窃作案14起。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遂以盗窃罪、脱逃罪将被告人陈某公诉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同时,以盗窃罪将同案犯张某公诉至法院。
共同犯罪怎么处罚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陈某在依法被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被告人陈某在1985年因犯伪造国家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9年7月释放,后于1991年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对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行为予以交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蚌山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脱逃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