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内外勾结盗原油
2011年7月11日至7月23日,陈某将自己负责看管的吴起采油厂楼坊坪采油大队28-55井场的原油以每车180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出售了共计12车原油,王某甲驾驶车牌照为陕J19290的油罐车盗卖一车后,与陈某经电话商议,将其余11车原油伙同王某乙等人进行盗卖。之后将水灌入油罐内,卸在长官庙集油站。2011年7月23日王某乙在金佛坪延河草业院内准备卖油时被查获。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看管原油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盗取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贩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书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由于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次数、涉案数额比被告人王某乙参与次数、涉案数额多,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比被告人王某乙犯罪情节较重,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乙应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王某甲、高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案发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据此,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因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年和4年,被告人高某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