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盗金店潜逃4年终自首,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7年11月12日凌晨5时许,无业人员李某、赵某、王某、陈某、苏某驾车窜至新晃县县城某金店,并由苏某守车、陈某望风,赵某将金店卷闸门打开后和李某王某进入店内,将保险柜内价值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的黄金、铂金首饰盗走。事后,被告人李某、赵某、王某以人民币130000元销赃,李某在分得人民币20000元赃款后潜逃。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2年3月20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新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结合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具体情形,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新晃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