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合伙抢劫他人苹果手机,抢劫罪怎么处罚
2009年6月至7月,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孙某(女)伙同男友被告人秦某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附近及春秀路东侧某饭店附近,采用被告人孙某上前对行人邵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手中的iphone电话打掉,后被告人秦某趁机抢劫的方式抢劫邵某等人的iphone电话,后被告人孙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5700元。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孙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伙同秦某,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两人参与的第三起抢劫犯罪系未遂,秦某另具有自首等情节,可依法对二人所犯抢劫罪均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因此,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孙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