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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换他人存折盗取钱财,盗窃罪的主犯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偷换他人存折盗取钱财

2007年5月16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穿军装冒充军人以团购电动车为名,成功向焦作市某电动车专卖店老板刘某索取名片。次日,另一同伙李某(已判刑)以刘某的名义制作了假临时身份证,并利用假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和银行卡。5月18时9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再次来到电动车专卖店,以订购电动车为由让老板刘某办理银行存折,后趁刘某不备将存折与前一天办好的存折调换,并让刘某往存折上存入人民币20万元以证明实力。刘某按照要求存入20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等人将钱款全部取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退还刘某赃款15000元人民币,其余赃款未追回。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的主犯怎么处罚

解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与同案人李某、张某在本案中互相配合,各自起到了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案件的基本事实,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退还被害人刘某赃款15000元人民币,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3月23日,解放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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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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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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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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