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盗挖药材
2011年5月至6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薛某、崔某伙同李某(治安处罚)、张某(未满16周岁)携带锄头等工具先后两次窜至刘某猪苓种植地,盗挖猪苓共43斤,后销赃得款1730元,后将赃款平分。2011年7月18日晚,被告人薛某再次伙同崔某、李某窜至刘某另一块猪苓种植地盗挖猪苓39斤,后被村民发现逃跑。经鉴定,盗挖药材价值1950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崔某退赃,并发还受害人。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薛某、崔某公诉至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伙同他人盗窃如何定罪量刑
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薛某、崔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栾川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崔某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