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地磅增重千吨诈骗83万余元
2010年1月,个体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以公司名义与山东某煤炭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向夏津县热电有限公司送煤的合同,并与王某某合伙运送煤炭。送完第一批煤炭之后,因觉得赔钱,二人遂预谋通过将遥控装置安装在电子磅秤上,以虚增煤炭重量的方式骗取煤款。因王某某老乡杜某某有遥控装置,李某某、王某某遂约杜某某等人共同作案。作案前,王某某指使杜某某等人趁天黑夜翻墙潜入夏津热电公司,在其电子磅台上安装遥控增重装置;李某某则与王某某租赁煤场,在两周内集中储存煤炭7253。392吨。2010年2月4日下午,三人调集大量翻斗车将储存的煤炭陆续向夏津热电公司运送,其中王某某、李某某负责安排装车、送煤,杜某某负责暗地操作遥控器使运送煤炭的车辆在过电子地磅时虚增重量。截至次日清晨,三人连夜为夏津热电公司送煤累计299车,虚增煤炭重量共1381。48吨,价值83。57万元。后夏津热电公司接到举报并报警,三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某退交出了全部赃款。另据查明,2009年5月15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诈骗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系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11年9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王某某原判刑罚中的缓刑部分,决定与诈骗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同案被告人李某某、杜杜某某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十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0万元、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