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巩义男子冒充地产商诈骗网友
2009年,被告人郑某某与荆某某因在河南省巩义广场经商而结识。被告人郑某某与荆某某经常勾搭在一起,合谋诈骗钱财,目标直指网络上的中年妇女下手。2011年初,被告人郑某某假借青岛房地产商的名义,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白某、蔡某。在精细谋划后,同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荆某某事先办理好假冒身份证,然后流窜至河南省焦作市与被害人白某相约见面。由于担心被害人识破,被告人郑某某、荆某某二人入住高档酒店、配备新手机卡、拉杆皮箱等,“包装”成房地产商的模样。在与被害人见面后不久,被告人郑某某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并借机将被告人荆某某介绍给白某。随后,以为被害人白某买衣服为名义,二被告串通在去商场路上被他人“盗窃”,无法进行商业协议签署而趁机诈骗被害人白某15万元。在诈骗被害人白某成功后,被告人郑某某、荆某某又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蔡某4500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仓皇逃走,其实施的两起诈骗共骗取钱款195000元,除掉花销,每人分得90000元钱。2011年3月底,被告人郑某某、荆某某被抓获归案。
如实供述罪行的如何处罚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均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2011年9月28日,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某、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