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暴杀人抛尸后焚尸
2009年4月5日,经预谋,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出资,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购买了2把尖刀、1把平头水果刀、一根花芯绳以及3双手套等作案工具,欲抢劫广西北流市当地无证营运的出租车司机。当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驱车并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了北流市汽车南站,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假意租车前往北流市六高村,与无证营运的吉利轿车司机邱某某谈好了价钱前往六高村,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尾随。在路上,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持刀抢劫了邱某某现金1000元及价值200多元的手机一部,后三人将邱某某残忍杀害,抛尸后焚尸。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2009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因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在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钟某某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千元;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9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批准,玉林市中院对李某某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