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工友名贵手表
在某煤矿上班的临时工被告人王某的工友陈某于2011年1月27日晚,将自己所有的一块镶钻的纪念款手表(价值37150元)像以前一样放到抽屉里干活去了,次日早上,王某打扫卫生时,盗走陈某手表和2000多元现金。陈某报案后,王某因害怕找了个理由不再去单位上班。案发几天后,王某被抓获归案。
盗窃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辩称手表和现金是捡到的,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不能成立。案发后王某已将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陈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1年10月13日,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