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人购买伪造银元从中获利
被告人熊某于2011年7月8日,和被害人刘某及其女儿见面后,拿出银元称是其家人捡到的,很值钱,欺骗刘某及其女儿,以每枚200元的价格购买,熊某共卖出53枚,从中获利10600元。经鉴定,涉案银元都是伪造的。
诈骗罪如何认定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熊某骗取的赃款已归还了失主,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10月10日,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