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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短信诈骗,未分赃的同伙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0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群发短信诈骗

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柯某、王某1、王某2、余某、王某3、苏某(后五人已被判刑)预谋采用群发虚假短信息的方法诈骗钱财。七人在诈骗过程中各有分工,首先由王某1利用短信群发器向安徽省宣城市地区手机用户,大量发送消费者大额消费等虚假短信息,然后由陈某、柯某等其中一人假冒银行职员接听来电,声称被害人的银行卡被冒用,要向“公安局金融侦查科”报案,之后由余某冒充金融侦查科警官接受报案,并让被害人与“银联管理中心”联系,办理封卡保护措施,最后由王某2冒充银联管理中心职员以给被害人银行卡升级保护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其指定的账户中,共计骗得人民币99486。05元。嗣后,赃款由王某1、王某2、余某、王某3、苏某五人分得,被告人陈某、柯某未分得赃款。案发后被告人柯某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未分赃的同伙如何处罚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486。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柯某既未直接参与相关实行行为,也未参与分赃,仅起一定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某主动投案,系自首,而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后却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并经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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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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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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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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