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火车见财实施盗窃
赵某系烟台富士康的员工。2011年7月14日,赵某乘坐烟台发往石家庄北的2246次列车回老家探亲,在车上补乘1号车厢17号上铺。赵某从梦中醒来后,发现1号车厢18号中铺熟睡女乘客身旁靠墙壁一侧,摆放着一个没有拉拉链的黑色女士包,赵某见同一档上下铺的旅客都在熟睡,过道里也没有行人通过,便弯下腰,将18号中铺旅客身旁的坤包轻轻偷到17号上铺。后赵某从该包中取出一沓钞票后,将包仍会18号中铺,却将中铺包得主人曾某某砸醒。曾某叫醒下铺的母亲后,赵某因心虚佯装上厕所准备逃走,被察觉的增某某盘问,曾某某的母亲也报了警。后赵某将人民币2500元交还增某某,赵某也被乘警抓获。
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盗窃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列车上盗窃旅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赵某盗窃后,在失主的追问下把盗窃的钱财还给失主;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归案后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