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纠集他人形成犯罪团伙
自2008年起,被告人薛某便纠集刑满释放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在重庆市荣昌县某街道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残害百姓,并形成以薛某为首、以张某、李某为主要成员的团伙组织。该团伙通过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等手段非法获利。
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薛某、张某、李某等人提起公诉。
数罪并罚如何量刑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薛某为首,以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组织,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危害一方,该组织具有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特征。被告人薛某、张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薛某、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薛某、李某等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盈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2012年6月13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