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聋哑人公交车上扒窃
2011年8月10日,聋哑人邵某通过手机短信邀何某、焦某、陈某、童某、李某等五名聋哑人一起到重庆市涪陵区扒窃。自当年8月13日起三天内,6名被告人分成三个小组先后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7次,共扒得的物品有人民币、卢布、韩币等现金、黄金首饰、购物卡等,价值总计14887。2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赃款人民币3865元、卢布3张、韩币22张以及黄金项链、购物卡等部分赃物,并返还物主。
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邵某、何某、焦某、陈某、童某、李某等6人提起公诉。
聋哑人犯罪会从轻处罚吗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均系聋哑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
故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邵某、何某、焦某、陈某、童某、李某等6名聋哑人两年或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或3000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