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狱友刑满后相约盗窃
家住云南、贵州、河南三省的王某、张某、刘某,因盗窃罪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时相遇,成为知己好友的三人商量出狱后共同盗窃。2011年9月份,三人刑满释放。无事可做的三人通过QQ相约到河南省焦作市进行盗窃,于是王某和张某不远千里携带工具来到焦作与刘某(另案处理)会合。因无钱买三轮车去偷油,三人决定先入室盗窃。考虑到刘某是残疾人,便由腿脚不便的刘某负责把风、销赃,王某、张某负责入室盗窃。2011年10月17日凌晨,预谋好的三人来到焦作市武陟县一家属院单元楼被害人宋某家中,偷得现金3500元和一部手机。三人将销赃所得和赃款挥霍。2011年11月13日凌晨,王某伙同张某携带螺丝刀、小刀等作案工具,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某家属楼被害人梁某家中,盗走现金1500元和价值678元手机两部,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
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62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盗赃款及部分赃物未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王某、张某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首先供述了公安机关当时并不掌握的盗窃被害人肖某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T”字型套头工具、螺丝刀头、折叠刀、带照明功能的打火机、塑料片、头顶式手电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