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黑车男子骗取他人信任谋钱财,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藏某曾多次因抢劫、寻衅滋事、抢夺被判处徒刑或者劳动教养。2011年11月某日,从劳教所出来不满三年的藏某在驾驶黑车趴活的过程中,编造谎言,谎称其认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招生人员,骗取了乘坐该车的两个孩子的信任。在随后的三个月里,被告人藏某以请客吃饭、送礼、疏通关系为由骗取两个被害人及其家长现金4万余元和一些香烟等财物。由于被害人上学之事迟迟没有落实,遂报案。2012年2月2日,被告人藏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骗的钱财已挥霍一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且藏某未能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故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藏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