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女方索要分手费10万元
2008年9月,被告人叶某因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于2009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叶某与蒙某(女)相识相恋,后因感情不和,蒙某提出分手,但被告人叶某不同意并经常骚扰蒙某。2011年6月,叶某向蒙某提出素要分手费10万元,否则杀害蒙某全家。2011年6月28日下午15时,被告人叶某持刀架在蒙某的脖子上,向其索要分手费10万元,蒙某被迫答应,并于次日将10万元交给叶某。2011年7月8日,被告人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敲诈勒索罪将被告人叶某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叶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荔浦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叶某退赔人民币10万元给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上诉人叶某的定罪量刑正确。
因此,桂林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叶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