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谎称能办事骗取他人67万元
2007年,某大学硕士生房某(女)从家乡沈阳来到北京干起个体生意,后于2010年7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吴女士。2010年10月,被告人房某对吴女士谎称自己在玩房花,利润50%,而玩房花就是开发商动工前为了资金运转高息吸收的个人存款,后吴女士在其游说下向其账户汇入10万元钱,意欲获取更高的利益。后来,被告人房某谎称可以在某高档小区买到每平方米比市价便宜七八千元的房子,先后两次骗取吴女士45万元。在吴女士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人房某将手头现有的一张购房发票扫描件改动后交给吴女士,并以帮保姆买房花的名义向吴女士借款2万元。之后,吴女士找到房某表示想买车。房某表示可以比市场价便宜5万元买到一辆宝马车,吴女士再次向房某汇款10万元,被告人房某随后购买了一张假收据交给吴女士。在朋友的提醒下,吴女士向相关公司进行核实时发现发票均系伪造,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人房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可,承认自己没有能力帮吴女士办事,只是想骗吴女士的钱。
诈骗罪如何量刑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房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其不能退赔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
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房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