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到案后百般抵赖,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1年7月19日,在经过踩点后,被告人黄某携带螺丝刀撬开某小区刘某家的窗户并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共计25000元。2011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再次来到同一个小区,将501号房窗户钢筋用千斤顶顶开后进入屋内,盗窃手提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台及现金人民币700元,后将千斤顶放在顶楼楼梯口。2011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准备取回千斤顶时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提电脑、数码相机价值3420元,现已追回并返还给失主。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拒不配合调查。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某辩称自己患有精神病,作案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随后,法院委托湘雅二医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黄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再次开庭后,被告人黄某又辩称办案民警进行了刑讯逼供等暴力殴打行为,后法院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排除了办案民警刑讯逼供、殴打被告人黄某的可能性。
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黄某辩称自己患有精神病和刑迅逼供,经鉴定黄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证据能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2年5月24日,双清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